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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刘炳荣法官做客理公明法论坛,讲授公司诉讼实务常见问题

 

  2018年10月19日18:30,理公明法论坛第80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刘炳荣法官,其主讲题目为“公司诉讼实务常见错误分析”。讲座由永利14m在线登录官网姜雪莲老师主持,于兆波副教授到场参加。

 

  

 

  刘炳荣法官是福建省的审判专家,他自1993年起一直从事商事审判至今,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有关公司的纠纷处理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刘法官在今天的论坛上与我们交流了一些在公司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首先,刘法官通过一个案例向我们解释了公司合同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区别。刘法官提到,2005年《公司法》中并未涉及到有关公司合同的问题,公司合同在实践中也是比照公司章程拟定;当公司合同与公司章程出现矛盾时,要以公司章程为准,除非涉及到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时才会选择以公司合同为准。

 

  其次,刘法官为我们介绍了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内设机构和项目部。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而言的,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对于分公司能否成为被告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不同,当事人可以进行相应的选择,在实务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以分公司为被告;只能以分公司为被告,判决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以分公司、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但在法官审判的角度看,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并且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随意追加公司,也不会否定分公司作为被告。那么如何理解“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呢?刘法官谈到,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无论如何都是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承担责任其实也是公司承担责任方式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是不利于诉讼;第二种是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系隶属关系,并非平等主体,基于此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此种做法无法律依据;第三种是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公司作为分公司的主责任人,其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种是分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不承担责任,这种做法是无法律依据的。因此,在实务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起诉主体以保证其债权得以实现。

  

  而后,刘法官为我们分析了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一类问题——股权变动与股权确认问题,即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纠纷。当事人遇到这一问题时往往会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但这是错误的做法。因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公司无关。不过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又很少会订立书面合同,这时就要考虑对合同存在的证明问题,并且隐名股东欲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过程中是存在风险的,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不能达到此条件,隐名股东不能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接下来,刘法官讲到公司承包的问题,在公司承包过程中会涉及对发包主体的确定、对承包合同标的的确定、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等问题,尤其是对承包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不同观点:有效、无效、区分情况(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采有效说的学者认为,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公平理念;采无效说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关系到公司独立人格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应无效,而公司承包经营构成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性改变;采折衷说的学者认为,承包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内容判断,法无禁止即自由,应肯定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当然,对只能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承包合同有与此相抵触的约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最后,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及返还股权的限制的问题,刘法官谈到,根据法律规定,当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时,未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特殊性。股权代表了股东的权利,同时又对应着公司的资产,兼有物权与债券的特性,那此时,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只需要保证股权的清洁与股权的真实性,若买方因公司资产减少而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就股权的性质、股权的转让等问题向刘法官请教,得到了刘法官认真而专业的解答。此次让同学们受益匪浅的交流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