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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高级专家刘明先生主讲个人信息保护前沿
2020年12月24日晚,应我院民商所孟强老师的邀请,阿里巴巴集团政策法规研究室高级专家、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永利14m在线登录官网博士后刘明先生做客理公明法论坛,向良乡校区研究生同学讲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与实务前沿。刘明先生具有深厚的理论研究背景,著述颇丰,对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具有多年的持续研究。本次讲座也是北理民法典系列公开课的第7讲,以老师线上讲授、同学教室集体观看的方式在良乡南校区理教楼101教室举行,讲座由我院姜雪莲副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刘明先生向我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体态势与基本知识做了介绍。他说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发展是先刑事后行政再民事,很具有中国特色。虽然还是起步阶段,但是大企业的协议保护个人信息相对已经比较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的保护规则已经成为很大的体系,此类合规规则也是非常细致,但是很多基础性的问题还是有很多讨论空间。
接着,刘明先生就两组概念进行辨析。一是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是否加上“权”是《民法典》订立过程中很大的争议,他认为本质上不存在很大争议,均是强调保护;通常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得到法律保护仅是变成权利的象征性意义,实质上是要看权利内容的,对信息权利的担心在于担心将信息本身成为权利客体,对信息的所有使用均要经其同意,但其实支配性没有那么强烈。二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他认为在人格权语境下可以混用,但是整个民法则需要放大,数据安全强调数据本身的机密性、可用性。个人信息是随着数字化技术发展产生的问题,只要有人就存在个人信息,但是不是任何时候都要成为被规制的对象,因技术产生的问题往往也可能因技术的发展而解决,一些技术方案对法律有替代作用。
本次讲座的主体部分围绕三个问题进行:什么是个人信息?为什么要保护?怎么保护?
第一,个人信息是什么?刘明先生认为:这是一个人工构建的制度,制度的半径要以制度目标为界,要包括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他认为我国现有规定中核心是“可识别性”,但是到底是识别自然人还是具体身份存在争议。他个人认为识别到身份是比较合理的,从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角度,个人信息是不同的,对个人来说涉及尊严,对处理者是批量收集信息,目标不是确定具体身份,而是了解行为模式而已,并不单独针对个人,此时关注被合理使用则更为重要。其次是“关联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定义存在很大区别。《民法典》:识别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自然人有关的信息,只要与个人相关的信息都是信息,即便没有识别性,但是有关联性,可能也会被纳入个人信息之中,范围过大。刘明先生认为,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保护个人信息,以此为界限。
第二,为什么要保护个人信息?首先从体系上,从民法典看,归入人格权,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人格利益个人信息的突出。具体可以细化为三个方面。一是保护人的独立和自由,刘明先生以个性化推送为例,讲述如果不能对此进行限制,将影响一个人获得信息提升自己的权利,由此也会对国家产生影响。二是保护个人隐私,刘明先生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他认为两者主要是私密信息的交集,隐私实际上是个人信息的子集,隐私更多涉及个人尊严并且是消极权利,救济方式存在不同,侵害隐私一般是一对一,个人信息受侵害一对一则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害,隐私可以用民事方式解决,而个人信息的保护用民事则有很多局限。三是维护个人数字形象,对人的评价来源于正确的个人信息记录这,是陌生人社会极其重要的内容。
第三,怎样保护个人信息? 刘明先生认为这是一个很少见的各科通用的研究课题,因此他想从公法和私法结合的角度来谈论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民法学者提出三种方法:一是“公益诉讼”。刘明先生认为理论上可行,但是相比于环境生态的偶发性,个人信息侵权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目前审查主要针对互联网行业。二是确定最低赔偿额。但是他认为可能产生职业索赔小企业没钱做合规,若是被职业索赔顶上则不利于企业。三是惩罚性赔偿。刘明先生认为也只能立标杆,不能个人化——民事保护局限性很强。由此刘明先生认为:公法保护更具可行性,与其关注信息主体的权利不如去关注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规范,既能保护,又为处理者提供框架。监管哪些企业是由政策导向的,成本利益也更方便平衡,明确机构分工,则效果更为明显,欧盟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最后他总结得到:强调公法保护的同时,不是放弃民法,个人维权更偏向民法,将两者结合,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讲座引发了学生浓厚的兴趣和深入的思考,讲座结束,现场掌声雷动,同学们积极互动,纷纷向刘老师提出自己由讲座引发的思考,与刘老师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既有实践意义又能引发我们的思考,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了新的视角,加深了我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使我们收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