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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菁英实验班召开本学期第四次线上班会
2020年6月28日周三14:30,2018级法学菁英实验班召开了本学期的第四次主题班会。本次班会的主题是“大学生与民法典”。首先由同学们轮流分享自己对于民法典的理解,最后由班主任孟老师针对同学们的发言和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回应。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彰显了超越民事单行法时代的体系化思想,标志着我国民事法治迎来了新时代。民法作为体系,既显现为外在的技术体系,也深蕴于内在的理念体系。凝视民法典的价值理念,我们得以识认这部新生法典的精神气质,思考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确立与发展;考究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我们能够追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民事立法的得失经验,明确“后民法典时代”民事法治理性化前行的方向和思路。
民法典颁布后,主流媒体争相宣传,人民群众津津乐道,法典中一些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条款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然而,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作为大学生,特别是作为法科学生,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更是至深至巨。本次班会上,各位同学畅所欲言,就民法典的体例安排和具体条款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刘慧中率先发言,带领同学们总结、回顾了民法典的创新与亮点。接着其他同学针对具体条款和各分编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张硕同学针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网络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仅仅是对宪法当中人格权的完全移植,并没有意识到人格权之于民事关系所存在的特殊意义。宪法作为最高法并不能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某种层面上来讲,宪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更集中在公民和具有强权利的国家之间,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强调的私人交往必须尊重对方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等观念,并非是受到了法律的强制约束,更多的是来自于社会关系约定俗成的道德标准或者说是传统常规,这种传统并不能对私权利关系造成强有力的约束,这也就使得人权的保护在司法过程中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体现与落实。而我国民法典率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其中体现出的远不止是对宪法精神的落实,也是对社会上不断激化的人格权问题,包括网络暴力现象等矛盾的回应,更是整个立法体系对人权保护的一种追求。”
牟司琪同学主要围绕“高空抛物”新规谈了自己的理解:“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现象越来越严重,但由于缺少法律制约,以及取证难问题,很难在事件发生后很难及时查清加害方,因此,根据以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这对于无辜的居民来说其实并不公平。因此,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定进行了完善,将高空抛物被列入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明令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使其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三是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督促物业配合执法机关更好地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李航同学指出了法典存在的缺憾:“民法典的遗憾还是很多,远远称不上‘全书’。民法典内在的不协调也是大量存在的,比如说‘不够中国’、不接地气、不够传统,不够现代(对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没有规定)。另一方面,相比于德国民法典2385条,中国民法典的数量还是不够的。因此,我国民法典未来的发展是值得我们期待的。”
听取了全班同学的感想之后,孟老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孟老师指出,作为21 世纪初颁布的中国民法典,我们既回应时代的需求,引领时代的价值,又立足于中国现实,关注本土的实际。民法典的颁布说明我们从改革开放40年到今天,结束了之前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现在终于不再是摸着石头过河了,而是遵循已经探索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人们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保障。民法典的颁行,意味着几代民法学人的理想终于实现了。法典虽然存在一些不足,未来的功能有可能被单行法削弱,但是它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很重要。法典具有很强的形式意义,任何人都不能够轻易地把它废止,任何的修改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就意味着它想彰显的基本价值能够得到比较稳定的保护,尤其是对于人民权利的保护。伴随民法典未来的长期施行,其中蕴含的对人的价值彰显、权利的保护等理念也一定能够得到充分实现。
总之,孟老师希望借此次班会引起同学们对民法典的高度重视,督促大家继续学习民法典以及即将出台的众多司法解释,认真体会民法典的变与不变。
最后,孟老师还不忘叮嘱大家要及时调整学习状态,坚持锻炼、保重身体。
通过本次主题班会,同学们普遍感到收获良多,不仅是对民法典,更是对今后与民法打交道的每一天。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