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信仰·青春·阳光】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应邀莅临北理工作讲座

 

 
2013年12月3日,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主编、中国《合同法》起草小组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核心起草组成员梁慧星教授莅临永利14m在线登录官网良乡校区,为法学学子带来了以“民事立法和理论若干问题”为主题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永利14m在线登录官网副院长张艳丽主持,李艳秋、付俊伟等老师以及我校文科学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三百多名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半小时,报告厅已经座无虚席。晚上 6:40 ,讲座准时开始。首先,张艳丽副院长对梁慧星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高度评价了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学方面的立法理论、教书育人以 及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发展的 成就,感谢梁慧星教授能够莅临 良乡校区 为在座师生呈现法学视听盛宴。


 
讲座主要以交流对话的形式进行,由师生提问,梁慧星教授解答。首先,梁慧星教授对民法典的制定及何时会出台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梁教授强调,自79年我国开始起草民法典,七届人大委员长提出: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社会各种关系尚在调整之中,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民法典。之后,民法领域各单行法相继出台。为了调整民法领域共同民事问题,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同时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等一一制定完成并颁布。其中《物权法》的颁布面临重重质疑和争论,经过七次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就“是否要清算原罪”、“物权法是否平等保护财产”等重大问题讨论得出结论后才通过。针对《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却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问题,梁慧星教授表示:所谓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区分,同时从实用主义出发,我国每年开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期较短,难以实现所有重要法律都在大会通过。
 
随后,梁慧星教授介绍了我国民法修改的计划,预计会以十年时间完成修改《继承法》,同时将《婚姻法》和《收养法》合并为一部《婚姻家庭法》,之后再将《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并同时由立法机构作出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决定,该决定主要确定民法典的结构、以及将现行民事单行法如何修改编入民法典等事宜,这样就避免了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难的问题,也保证法典有一定逻辑关系。但是目前的问题是,今年9月中国民法研究会会议上法工委只报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未将《继承法》修改提上日程。梁慧星教授强调,中国制定民法典不是个人想法,事关重大,不能将民法典的制定因个人的言论一笔勾销,希望明年将《继承法》的修改继续进行。
 
就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问题,梁慧星教授认为,在1998年3月,原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王汉斌曾组织过讨论,大家普遍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体制也应日趋完善,因此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决定民法典编纂基础成立,其次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也有一定成果,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经验已有大量成果。于是王汉斌副委员长马上决定恢复法典起草,成立起草小组,借鉴发达地区主要经验,统一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典三步走计划。但此计划于十届人大销声匿迹,至于在2014年是否能提上日程,我们将拭目以待。
 

 
其次,梁慧星先生讲述了民法典草案修改的进程。2002年,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修改小组将草案提交立法机构;2003年面向社会公布了草案建议稿;2010年进行修订,其中对亲属编修改最大,增加了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和老年照顾制度,并对民事行为能力做了调整。该草案建议稿于 2010年由我院付俊伟老师负责组织海外英文出版。之后起草小组于11年、12年分别对草案总则编、合同编(增加有名合同)等编附理由,称为《草案附理由》。梁慧星先生表示,自己对该草案的编撰花费了20年的时间,非常期待今年年底的出版。
 
接下来,同学提问了民法的学习、研究的特点。梁慧星先生表示,民法的特点在于反映社会经济家庭生活,内容庞杂抽象。只有掌握好总论才能掌握好分论,再将理解与记忆相结合,注意运用,并以记忆法条为重心,构筑理论体系。梁慧星教授也介绍,读书分为精读、泛读、研读三种,精读以掌握学科概念、体系,选取字数不多但概念体系完整准确的教材;泛读以广泛涉猎;研读以培养分析研究能力。梁慧星教授强调,记忆是任何学科学习的基础,记忆是自己训练出来的。
 

 
有同学提出,2002年开始离婚率的逐年提高是否与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有关。梁慧星教授表示,不可否认这一社会现象与《婚姻法》过分强调自由的的指导思想有关。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要加以限制,因为婚姻行为不同于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关系家庭社会的稳定。离婚应附以一定时间的冷静期,以防止一时冲动的离婚行为。另外,关于婚姻双方不动产所有权问题不慎重的政策,也成为离婚率提高的原因。
 
针对民法典内容是否应该包涵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的内容如何取舍的问题,梁慧星教授认为我们可采取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相统一的立法模式,对民法中基本的、重要的、共同的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特别的市场、特别的领域、特别的关系规定在民法典之外。梁教授表示,民商合一是时代的潮流,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难以区分,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商法典。当然时机成熟时,在民法典中加入商事通则未尝不可,但是这将涉及商事通则的适用问题,因为我国属于债法部分的有名合同多数为商事合同,如果制定商事通则将面临与合同法适用范围之间的冲突。同时,知识产权没有必要规定在民法典中,一方面知识产权三部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且变动频繁,另一方面专利、商标并非平等主体创设的,不适合放入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可采取制定国际私法法典的方法解决,但是从实用主义出发,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纳入民法典更有利于相关法律的尽快完善。
 
另有同学对苏联模式对中国民法的影响问题进行发问,梁慧星先生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应当摒弃苏联思维中的过时部分,例如苏联称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过分重视公有财产。尤其是物权的概念,应完全改革,平等保护。
 
梁慧星教授渊博的学识为我校学生带来了一次丰富的法学盛宴,不仅使在场的法科学子拓宽了知识面,提升了对法学的认识,更为今后的学习明确了方向,同时也让到场的其他学院学生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