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上半年以来,马某一直以其父母的名义在银行存款,并将存款凭证交由父母保管。2009年8月,马某以母亲的名字在北京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单。同期,又以父亲的名字办理了三张定期存款单,金额共计35100元人民币。相关存款单据都交由父母替其保管。2010年7月,马某与家人发生矛盾,关系恶化。马某在丈夫去世后独自抚养智力残障的儿子,并靠低保维持生计。向父母索要定期存款单,但父母不给,无奈之下,于2011年初诉至法院,请求其父母返还不当得利。在庭审中,父母称不欠马某的钱,该笔存款并非不当得利,而是他们两人积攒的养老钱,马某以为是她的钱。尽管马某申请法院调取了该银行账户存取记录,但马某所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存款系她本人所有。
一审败诉后,马某受到打击和伤害更大,不愿见人,也不愿走出家门。是其公公即某老先生打电话给法律诊所,希望为其儿媳即本案当事人马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到案件后,在法律诊所课程教师郑晓静的指导下,由王华坤、迪丽努尔、涂欣筠、侯亚琼、李婧、庞景泽组成第二办案小组,分析本案的难点,积极寻找办案的突破口。
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证据不足。马某主张该存款系她本人所有,但不能提供借条、收据、存款单据等关键性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的银行账户存取记录及证人证言也达不到证明效果。本案的难点之二在于该纠纷存在于最亲近的人之间,受感情影响很大,感情的伤害也很大。如果继续上诉,又找不到新的证据,审判结果很有可能与一审一样。但二审的诉讼费用给原本经济困难的马某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使父母子女之间原本遭到破坏的亲情关系进一步恶化。
经过反复考虑权衡,本案的办案思路为调解,而不是鼓动当事人上诉。由于本案纠纷属亲生父母与子女的经济纠纷,受情感干扰大。基于血缘是天然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今后还要维系,已经破坏的亲情关系需要努力修复,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以调解方式以化解父母子女之间的矛盾,最终达到互谅互让,理智解决钱款问题则是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也是解决纠纷的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