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中关村校区民商法研究生同学举行本学期第一场读书会

  2020年10月10日,2018级、2019级和2020级部分民商法专业的学生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了本学期第一次线上读书会。为配合学校疫情防控措施的需要,本次读书会与往常一样选择了线上的方式进行,但也与往常有所不一样的是,此次读书会加入了2020级的新生成员,我们的读书会队伍正在愈发庞大。同时,本次读书会尝试了一种新的方式,即各位同学以郭锐老师的《道德、法律和公司》这本书作为主题共同展开讨论,并各自分享了近期自主阅读的书籍。

 

 

  整个读书会过程中大家参与度极高,讨论氛围十分活跃。以下是各位同学就该书进行热烈讨论的发言内容:

 

  2018级法律硕士李欣蔚同学提到,本书中作者认为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并认为这种社会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并且作者在书中提到,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其获得的收益更高。但李欣蔚同学认为,虽然她不否认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也不否认公司承担的一部分社会责任已经通过法律固定下来。但是,从实际出发,社会上大部分的企业都属于中小型企业,甚至是小微企业,对于这些刚处于萌芽期的企业来说,令他们负担过重的社会责任,是否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负担?作者所说的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收益更好,是否是幸存者偏差?或许不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收益高,而是收益高的企业更有能力去承担社会责任。无法否认,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其利益一定是和社会大众利益相一致的,但是这个程度究竟是什么呢?因此,她提出,我们需要讨论不应该是企业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而是不同的企业或者说是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除此之外,李欣蔚同学近期还阅读了艾伦·德肖维茨的《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

 

  2019级法律硕士袁杨同学提到,本书中以亚当斯密对市场秩序道德性的探讨和《国富论》为基点,阐明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并未对市场主体提出道德要求,推断出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形式的内在不道德性。通过论述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两种对立观点分别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代理成本理论和价值提升理论,得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与股东的真正利益相一致,而不是与之相悖。结合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进化过程,从劳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作者在最后单独论述了商事组织法中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通过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矩阵的应用,论述了任意性规范并不会带来所立法者所期待的自由,大股东会通过任意性规范赋予的自由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强制性规范的应用,可以解决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建议我国立法应当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强制性和规范行规范的配置。除此之外,袁杨同学近期还阅读了王涌的《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一书。

 

  2019级法律硕士訾政同学提到,本书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探析,系统回顾了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历史演进,立足中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系架构对人权领域的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论述,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给出了创见性的回答。他认为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分为公司法律责任和公司道德责任,随着商业组织结构的发展,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最核心的缴纳税收逐步拓展到如今的劳工保障、反对歧视、保护环境等,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实际是通过立法实现公司法律责任在道德领域的扩张,这既是由公司的社会资源占有量和社会参与程度决定的,也是对市场秩序的必要规范和企业逐利本能的必要遏制,其中对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化问题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除此之外,訾政同学近期还阅读了罗伯特·清崎的《富爸爸——富人为什么越来越富》一书。

 

  2019级法律硕士黄雪静同学提到,本书中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应是法律责任,而被广泛接受的看法却认为它本质上属于道德责任,或者至少大部分属于道德。其实,无需过多的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而应注重它的实质,无论是基于互利原则,还是为了让相关参与者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当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需要政府提供相应良好的环境,给企业承担社会提供更好的动力,让公众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成为一种常规,而非对企业的间接施压。正如本书中提到的一个概念:“选择构筑”,即常用来描述可以提供给消费者选择的多种方式以及提供选择的方式对消费者的选择存在的影响。选择构筑强调不需要强迫、硬性规定,更不必妨碍任何人的选择自由。除此之外,黄雪静同学近期还阅读了《头脑特工队》英文版书籍。

 

  2019级法律硕士张晨同学提到,本书中探讨的公司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就像自然人一样,要根据责任的大小来划分其属于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是将一些较为基本的道德上升为法律来指引大家的行为。对于公司也是一样,工厂不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建筑企业不能制造豆腐渣工程、幼儿园不能虐待儿童、企业不能24小时剥夺员工休息权等等,这些最基础的人权保障、劳动保障,必定是需要国家做出立法,来规制企业的行为,那么从这个角度看社会责任就变成了法律责任,而且应当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对于灾难面前企业捐款、节假日给员工多少福利等这些应当就属于公司的道德责任,不捐款会受到谴责,但不会受到惩罚。除此之外,张晨同学近期还阅读了王小波的《爱你就像爱生命》一书。

 

  2019级法律硕士卓志旭同学提到,本书主张公司应当在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的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这首先要求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不能完全对立,本书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论证。在公司责任的设立方式上,作者认为,法律最好以任意性规定对公司管理者进行引导。立法者应知悉,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在当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中并非通过增加强制性规范就能实现,有时任意性规范反而能够起到强制的作用。在立法中,公司社会责任应同时倚重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其实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考虑可以更加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公司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必然导致公司运营成本的上升,公司运营成本最后也会摊到广大消费者身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背后是广大消费者在分摊风险,促进社会和谐。从这个角度上考虑,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必要的。同时也可以解释能力大的公司相对于能力小的公司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的现象。除此之外,卓志旭同学近期还阅读了王涌的《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一书。

 

  2019级法学硕士成珊同学提到,本书指出亚当斯密认为公司高管的道德风险如何避免一直十分令人堪忧,詹森和麦克林由此提出了代理成本;马克思韦伯认为,市场秩序是理性的、非道德的,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也承继了这一特点:以逐利为目标,不考虑社会影响;弗里德曼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必须首先明确成本问题:公司是个拟制的实体,当公司决定承担社会责任时,实际上是公司的股东负担了成本。由此陷入思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应由股东承担还是全社会承担?同时,作者认为企业家思考的不是如何盈利,而是是否对社会问题有所解决。这又引发了我们对于实业家与资本家区别的思考。或许最近比较热门的绿色债券的发行条件这一研究领域可以作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除此之外,成珊同学近期还阅读了《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一书。

 

  2019级法学硕士杨恬同学提到,本书提到了中西方社会的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历程的差异,虽然我国公司发展起步晚、进程慢,但却在清末民初之时就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萌芽。这主要归结于我国特有的社会背景。因为我国民族企业是在西方肆虐的殖民掠夺中为实现实业救国、工业救国以及民生救国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我国民族企业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振兴经济、保障民生以及发展教育等,如此便自然而然地积极承担了社会责任。而西方社会虽然公司出现早、发展快,但其设立初衷即为个人追求利润的高级工具,因此便有了西方学者弗里德曼提出的行善乃个人专有的义务,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若要求其行善而承担社会责任便是使股东负担了成本,这与公司设立的初衷相悖,于是提出了公司不应行善的结论。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一理论已经被完完全全的否定,公司只顾追求利润,而置道德于不顾显然是不可取的,人们对公司具有一定的道德期待,而这一期待来源于“公司公民”,即强调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具有社会“公民”的身份,是社会的一份子,因此它应当作为一个有道德的“公民”而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除此之外,杨恬同学还阅读了王泽鉴先生的《人格权法》一书。

 

  2020级法律硕士夏昆同学提到,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根源不是书中所说的“最终建立在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根本一致性这个事实基础上”,因为股东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完全不一致的。真正的原因正如书中所说“人是公司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和践行者,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活动和现象的考察,不能离开人和人性。”公司是人组成的,人的社会性是其本质属性,所以由人所组成的公司也必然要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身份决定的。另一方面犹如爱伦法官所说“没有办法将公司仅仅看作是帮助人们经商的工具,因为他对政治、经济社会都有巨大影响,故此国家必定要对其进行管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正是社会对其期待和要求的一部分。而这种期待与所在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参考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企业家主动寻求社会责任,应该属于第四层的尊重的需要和第五层次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当然,基于经济基础的前提条件之后,道德引导、社会舆论和法律规制能够极大改善所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情况。

 

  2020级何铭明提到,本书主要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演进过程、承担理由、现实意义及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内容展开讨论。在费利德曼认为企业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例如:提供就业、消除歧视、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但就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方面做出做出深入探讨过程中,发现在公司公共性的本质上,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根本一致性,因此一些大型企业思考的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如何盈利,而是它提供的产品到底是不是帮助社会解决了问题。但就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法律对公司的社会责任需要更加细化,如对公司种类、规模的界定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分类,只有公司逐步承担其符合当下社会环境的责任,才能更加符合公众的期待。除此之外,何铭明同学近期还阅读了罗翔的《刑法学讲义》一书。

 

  如果说阅读是一个人思维单向式的悦动,那读书会就是多人思维交互式的悦动。这种交互式的悦动拓宽了我们认识和理解事物的角度,填补并丰富了个人阅读书籍时对内容理解的单一性。这大概就是读书会的意义之所在。